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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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依前條規定以當年度盈餘實際支出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達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金額者,該實際支出金額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並檢附下列投資證明文件,送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金額: 一、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其為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 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2.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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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的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申報未分配盈餘之前,如果已按第4條的規定實際支出購買或建造自用的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並達到規定的金額,則可以在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中,依照財政部所指定的格式填報該實際支出金額,並附上相關的投資證明文件,提交給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金額。 投資證明文件的具體內容包括: 1. 興建或購買的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的影本。 2. 與交貨驗收相關的證明文件。 3. 付款證明。 如果是興建建築物,還需附上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的證明;如果是自製軟硬體設備,還需附上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的帳載紀錄或相關的證明。 申報表格的格式由財政部來定。 參考資料: 1. 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 2.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
- 有限合夥名詞
-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
- 核定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102-2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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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