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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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一百零七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如果根據第三條規定進行了以當年度盈餘進行的投資,且該投資金額達到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金額,就應在完成投資後的一年內填寫更正後的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將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的項目。然後,根據前條第一項規定的格式,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該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以便退還溢繳的稅款。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只有在當年度的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開始的三年內完成的投資,才可以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的稅款,並且以符合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最後一筆投資日期為完成投資的日期。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第五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一百零八年度進行了未分配盈餘申報並且完成投資,符合投資金額要求,於一年後填寫更正後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算稅款以退還溢繳稅款。該公司在一百零九年度至一百一十一年度間完成了投資,最後一筆投資日期為一百一十年度的十月十日。因此,該公司可以根據法規申請退還在這段期間內溢繳的稅款。
- 有限合夥名詞
- 第一百零二條之二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02-2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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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