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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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本辦法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前二條規定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三年內,將其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或領取退稅款日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因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依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而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繼續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者,不在此限。
- 2.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實質投資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其申報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設備及技術之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有關短漏稅額規定處罰及依稅捐稽徵法有關停止並追回其享受獎勵待遇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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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本辦法第6條的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可以利用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這些實質投資可以被視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如果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或申請更正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的三年內,進行了以下行為: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者進行了技術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則需要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在屆滿期限起至繳納稅款之間,會按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息並加計。如果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交易,且移轉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且這些公司繼續使用這些投資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則不需要進行上述的補繳稅款和利息的程序。 參考資料:法規全文資料庫,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範例:如果某公司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後的第二年進行了技術轉售的操作,則在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中需要補繳相應的稅款和利息。
- 有限合夥名詞
- 非名詞
- 徵收名詞
- 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八條條文
- 所得稅法法規
- 稅捐稽徵法法規
- 企業併購法 第 27 條條文
- 企業併購法 第 28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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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