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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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稅式支出法規公(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登載於機關網站;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三讀或法規命令經行政院審查通過之內容影響前開評估報告之稅收損失金額者,業務主管機關應於法律三讀、法規命令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另提出補充報告送財政部,經該部函復確認後十五日內登載於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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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了業務主管機關在稅式支出法規公布後的相關作業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於稅式支出法規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登載於機關網站。此外,如果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三讀或法規命令經行政院審查通過的內容會影響前述評估報告中的稅收損失金額,業務主管機關應於法律三讀或法規命令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另外提出補充報告送財政部。財政部在函覆確認後,業務主管機關應在十五日內將補充報告也登載於機關網站。 參考資料: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法務部稅務署 109年12月24日修正公布) 範例:根據這項規定,假設一個業務主管機關在2022年1月1日發布了一份關於稅式支出評估的報告,那麼該機關應該在1月16日之前將該報告登載於其網站上。另外,假設該機關在2022年3月1日發現一項新的稅式支出法規,該法規的內容將對之前的評估報告中的稅收損失金額產生影響,則該機關必須在3月1日起的一個月內提出一份補充報告並送交財政部審查,然後在財政部函覆確認後的15天內將這份補充報告登載於機關網站上。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前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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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