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院會議決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者,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 一、業務主管機關於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前,未提出類同稅式支出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者: (一)依「稅式支出法規是否構成潛在有害租稅慣例檢核表」,逐項檢核確認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是否構成有害租稅慣例。 (二)盤點業務主管政策工具之運用情形及執行結果,並研析其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之必要性及可行性。 (三)依「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簡要格式」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財政部複評,經該部函復確認後,於參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前將該報告送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 (四)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者,業務主管機關應於三讀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完整格式」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財政部,經該部函復確認後十五日內登載於機關網站。 二、業務主管機關於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前,已提出類同稅式支出法律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者,免就立法委員提案內容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但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另有決議者,從其決議。
- 2.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者,業務主管機關應依前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了立法委員提案的稅式支出法律評估程序。根據該條例的要求,業務主管機關在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立法委員提案之前,需要進行稅式支出評估。具體程序如下: - 業務主管機關首先應根據「稅式支出法規是否構成潛在有害租稅慣例檢核表」,檢核立法委員提案的稅式支出法律是否構成有害租稅慣例。 - 接著,業務主管機關需要盤點其政策工具的運用情況和執行結果,並分析是否需要延續或新增租稅優惠。 - 根據「稅式支出評估基本規範簡要格式」,業務主管機關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交財政部複評。該報告獲得財政部函復確認後,應在參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審查之前,送交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和財政委員會。 - 若立法委員提案之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業務主管機關應在三讀之日起三個月內研提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交財政部。該報告經財政部函復確認後,應在15天內登載於機關網站。 如果立法委員提案的稅式支出法律已經提出類似的法律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則業務主管機關可以免於對立法委員提案內容進行稅式支出評估作業。但如果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有其他決議,則需要根據該決議進行評估。 此外,根據第2條,如果立法委員提案的稅式支出法律經立法院院會議決不經審查而直接提交二讀,則業務主管機關應根據前述第1條第4目的規定進行稅式支出評估作業。 以上是對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6條的解釋。這些解釋根據該條法規和相關法令進行,確保在制定稅式支出法律時進行評估,以保證租稅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慣例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