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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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稅式支出法規公(發)布施行後,業務主管機關應檢視稅式支出法規預期效益之達成情形,定期檢討評估實施成效並公開於機關網站。稅式支出法規實施成效定期檢討評估期間應訂為三年以內,於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至少評估二次;如屬二年以內之短期措施,得於實施期間屆滿時辦理評估。
- 2.前項評估實施成效內容,應包括稅式支出是否達成政策目標、實際稅收影響數之檢視、績效評估指標達成度及與其他政策工具比較是否為達成政策目標之最佳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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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了評估稅式支出法規效益的內容和程序。根據該條的第1項,業務主管機關在稅式支出法規公布施行後應定期檢視其預期效益的達成情形,並公開於機關網站上。評估的時間規定為不超過三年,如果是短期措施則可以在實施期滿時進行評估。根據第2項,評估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稅式支出是否達成政策目標、實際稅收影響數的檢視、績效評估指標的達成程度、以及與其他政策工具的比較,判斷是否為達成政策目標的最佳工具。 參考資料: - 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30)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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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