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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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設立未滿五年者,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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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2條,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未上市櫃股票,需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享有所得免稅的優惠: 1.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為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 參考資料: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2. 交易的公司成立未滿五年。 - 參考資料: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範例:某個人在證券交易所以未上市櫃股票購買了屬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該公司成立不到五年。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2條的規定,該個人所獲得的交易所得可以免稅。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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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