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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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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本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證明書用途。 二、鄉鎮市區。 三、土地地段號。 四、宗地面積。 五、使用地類別。 六、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情形。 七、已開闢完成或計畫核定日期。 八、供公共設施使用面積。 九、徵收法據。 十、本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八個月;逾期失其效力。但因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事由致與原證明內容不符時,立即失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記載以下事項:1)證明書的使用目的,2)土地所在的鄉鎮市區,3)土地的地段號,4)宗地的面積,5)土地的使用類別,6)該土地是否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的情況,7)已開闢完成或計畫核定的日期,8)供公共設施使用的面積,9)徵收法的依據,10)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為八個月;超過期限即失效。然而,如果因為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原因導致證明書與原內容不符,則立即失效。 根據《建築法》第69條,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是用於證明土地的分區。它提供了土地的使用類別,例如農業、建築或公共設施用地。這可以影響土地的價值和使用方式。該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為八個月,超過期限後即失效,除非出現了地籍異動、計畫變更或其他原因導致證明書與原內容不符。 例如,如果一個地主想要將他的土地用於建築,他必須向當地政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該證明書將證明該土地是建地,並確定了該土地的使用類別和可建築面積。然而,如果在證明書有效期內,該地主決定將土地轉變為農業用地,他必須重新申請一個新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符合新的使用規定。 此外,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故意或過失地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並導致被害人受損害時,公務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被告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含有錯誤的資訊,並且導致土地所有人遭受損害,則被告應該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例如,在一個土地抵押貸款的案件中,借款人需要提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以確定土地的性質。如果該證明書錯誤地將該土地視為建地,而不是農地,金融機構可能以建地的價值核貸更多的款項給借款人。然而,這將導致金融機構和借款人都承擔較高的風險,如果該土地實際上是農地並且價值較低,可能引發財務風險。因此,如果被告核發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含有錯誤的信息,並且導致借款人無力偿還貸款,被告應負賠償的責任。

  • 名詞
  • 本證名詞
  • 核定名詞
  • 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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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6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核發本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證明書用途。 二、鄉鎮市區。 三、土地地段號。 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