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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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共有3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中指出,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如果經審查符合規定,則核發本證明書;如果不符合規定,則應否准並且敘明理由回復申請人。 2. 第二項規定中提到,如果前項審查出現需要補正的情況,需用土地人應通知申請人在三十日內完成補正。如果申請人未能在屆期內完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應不予受理並且敘明理由回復申請人。如果申請人覺得在限期內補正有困難,則應向需用土地人申請延期。 3. 第三項規定明文指出,第一項審查期限可以扣除申請人按照前項規定實際補正的期限。 根據這些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的目的在於規範需用土地人對申請案件進行審查和核發證明書的程序。審查期限為三十個工作日,並且如果需要補正則有補正期限。在限期內未能完成補正的申請將被否准,並應提供明確的理由。如果申請人覺得在限期內無法完成補正,可以向需用土地人申請延期。需要注意的是,審查期限可以扣除實際補正的期限。此外,這些規定透過提供證明書來確定非都市土地是否可以供公共設施使用。
- 核名詞
- 本證名詞
- 否准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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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