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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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案件,必要時得會同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等辦理實地勘查或測量,並作成紀錄。
- 2.前項勘查或測量,需用土地人應通知申請人於勘測前向地政機關繳納勘查或測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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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4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對於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案件,必要時得會同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等辦理實地勘查或測量,並作成紀錄。此外,需用土地人應在勘查前通知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繳納勘查或測量費用。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在辦理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程序時,如果有必要,需用土地人可以與申請人、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等一同進行實地勘查或測量,以確認土地是否可供公共設施使用。在進行勘查或測量之前,需用土地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相關勘查或測量費用,以支付相關成本。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確定需用土地人在進行土地使用認定程序時的相關責任與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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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