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4

快速跳轉
  1. 1.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案件,必要時得會同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等辦理實地勘查或測量,並作成紀錄。
  2. 2.前項勘查或測量,需用土地人應通知申請人於勘測前向地政機關繳納勘查或測量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4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對於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案件,必要時得會同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等辦理實地勘查或測量,並作成紀錄。此外,需用土地人應在勘查前通知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繳納勘查或測量費用。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在辦理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程序時,如果有必要,需用土地人可以與申請人、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等一同進行實地勘查或測量,以確認土地是否可供公共設施使用。在進行勘查或測量之前,需用土地人應通知申請人繳納相關勘查或測量費用,以支付相關成本。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確定需用土地人在進行土地使用認定程序時的相關責任與程序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4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受理申請案件,必要時得會同申請人及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等辦理實地勘查或測量,並作成紀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