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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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3條規定了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以下文件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這些文件包括: 1. 有移轉土地需要之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2.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3.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等。 參考資料: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範例:甲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甲需提供有關土地移轉需求的文件,如證明該土地需要移轉的契約書。此外,甲需提供最近一個月內核發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另外,如果甲是自然人,則需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的影本;如果甲是法人,則需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法人代表人的資格證明。如果甲是委託他人代辦申請,則需檢附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如果需用土地人的身份不明,甲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政機關查詢該需用土地人的情況。
- 核名詞
- 非名詞
- 本證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變更登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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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