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 一、有移轉土地需要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屬外國、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委託申請案件,應另檢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委託書。
- 前項需用土地人不明者,申請人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查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