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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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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二、需用土地人:指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事業所必須,依法得申請徵收私有土地者。 三、供公共設施使用:指經需用土地人認定具有供公共使用性質者。 四、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指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已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相關之適當使用地。 五、申請人:指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權利人、義務人或經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土地之債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的定義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指是指依照法律发布的都市计画范围以外的土地。 二、需用土地人:指依照土地徵收法第三條的规定,因为興办土地被徵收條例而必须,依法可以申请徵收私有土地的人。 三、供公共設施使用:指是依照需用土地人认定有供公共使用性质的土地。 四、依法完成使用地编定:指是经需用土地人开闢完成或者根据计画核定供公共设施使用的土地,已依照法律编定为公共设施相关之适当使用地。 五、申请人:指是申报土地移轉現值之权利人、义务人或者经法院、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行政执行署拍卖土地之债权人。 根據上述解釋,當需用土地人认定某土地有供公共使用性质时,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屬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可以是土地移轉的权利人、义务人或者债权人。具体的认定及核发证明的规定、程序,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指引文件才能给出更具体的解释。

  • 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徵收名詞
  • 核定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行政執行署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拍賣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土地徵收條例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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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二、需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