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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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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條,「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 條」是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定的。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當土地不再供農業使用而改為供公共設施使用時,應適用農地向非都市土地繳納土地稅的規定。 經過查找最新版的土地稅法,目前沒有找到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的相關資料,可能是因為這個法條已經被更新或修改了。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且最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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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