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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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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10條的規定,如果在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前,稅務機關已核准納稅義務人分期繳納稅款並加計利息,則在這條法規生效後,未繳清的稅款將適用本辦法的規定。然而,如果在本辦法生效前的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有利,則應適用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規定。 此外,根據第8條第2項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在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時,與之前稅務機關核准的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期限相加,總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無法舉出與此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因為題目中並沒有提供此法條的詳細內容和參考資料。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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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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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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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10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