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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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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稅捐徵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繳清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並自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期未繳納之當期稅款限繳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2. 2.前項未如期繳納之分期應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已於當期限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繳清逾期稅款者,應就該逾期繳納稅款自當期限繳日之翌日起依法加徵滯納金,稅捐稽徵機關免依前項規定辦理。但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不用之。
  3.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施行前,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捐,且稅捐稽徵機關尚未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單,或已發單尚未送達之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修正施行前已逾限繳日,且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問題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9 條」相關的解釋,因為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此法條或相關內容。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翌日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徵收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 稅捐稽徵法2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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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9 條規定:「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