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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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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
  2. 2.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稅款再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當次申請事由及未繳清稅款,依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准得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不同事由各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8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對該法條進行釋義或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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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8 條規定:「經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款,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