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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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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2. 2.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判斷「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7 條」中各項細節與範例的內容。該法條與所提供的參考資料無關,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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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