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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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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
不可抗力
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納稅期限內提出前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
回復原狀
,並同時補行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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