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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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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定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各期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不適用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
  2. 2.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應依下列規定酌情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分二至六期。 二、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得分二至十二期。 三、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得分二至二十四期。 四、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得分二至三十六期。
  3. 3.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繳稅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6條規定,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的期數最長為三十六期,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從原訂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至實際繳納日止,依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的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這個規定不適用於滯報金、怠報金和罰鍰。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的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時,根據第2條的規定,根據應繳稅款的金額不同,酌情核准不同的分期繳納期數。例如,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的,可以分二至六期繳納;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的,可以分二至十二期繳納;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的,可以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的,可以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的免徵限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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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三十六期為限,各期應自該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