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6條規定,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的期數最長為三十六期,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從原訂繳納期限屆滿的翌日起至實際繳納日止,依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的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這個規定不適用於滯報金、怠報金和罰鍰。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的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時,根據第2條的規定,根據應繳稅款的金額不同,酌情核准不同的分期繳納期數。例如,應繳稅款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的,可以分二至六期繳納;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的,可以分二至十二期繳納;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的,可以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應繳稅款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的,可以分二至三十六期繳納。 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定的免徵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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