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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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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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辦法是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訂定的,該條規定如下:「個人資料之所有機關及個人,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措施,防範任意處理、損失、竊盜、變造及洩漏等情形,由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及輔導之。」根據這個法條,本辦法設立了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的管理措施。 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 (2020年修正) 第27條 第3項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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