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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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署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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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該採取以下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的需求,建立一個管理機制,設定不同的權限給所屬的人員,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的適當性和必要性。 參考資料: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該根據作業需求建立適當的管理機制和權限設定,以確保人員僅能存取必要的個人資料。 二、指定負責處理相關業務流程中涉及個人資料的負責人員。 參考資料: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該指定負責處理相關業務流程中涉及個人資料的負責人,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三、與所屬人員簽訂保密合約,約定保密義務。 參考資料: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與所屬人員簽訂保密合約,約定保密義務,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四、當所屬人員離職時,必須進行個人資料的交接,並簽署保密切結書,不得在離職後繼續使用個人資料。 參考資料: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5條,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在所屬人員離職時進行個人資料的交接並簽署保密切結書,禁止在離職後繼續使用個人資料。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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