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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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需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四、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適當防範資料外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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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該採取的資料安全管理措施。根據這條規定,他們應該在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時訂定特定的規範。如果他們保有的個人資料需要加密,他們在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採取適當的加密機制。在需要備份個人資料的作業過程中,他們應按照原件的規定來保護資料。當存有個人資料的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存放媒介物需要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他們應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資料外洩。 參考資料: -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08年8月23日修訂) - 人事行政局「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解說資料(108年10月31日修訂)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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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