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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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執行業務中如果以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筆數達到一萬筆的話,需要採取以下資訊安全措施: 1. 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確保只有授權人員可以使用相關資料,並設置適當的身分驗證機制。 2. 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加密個人資料,避免未授權的人員能夠直接閱覽。 3. 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在網際網路傳輸過程中使用安全的加密方式,確保資料不被監視或竊取。 4. 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採取控制措施限制存取個人資料的人員,並監控資料庫的使用情況。 5. 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設置防火牆和安全系統,保護個人資料免受外部網路入侵。 6. 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監控個人資料的使用情況,並設置機制應對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 根據該條文的第2項,如果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目前保有的個人資料筆數未達一萬筆,但在該條文實施後因直接或間接蒐集而達到一萬筆的話,應在保有一萬筆資料的六個月內採取前述的資訊安全措施。 最後,根據該條文的第3項,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演練並檢討改善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的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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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