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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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保有之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等媒介物,應採取下列環境及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實施適當進出管制措施。 二、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保護設備或技術。 三、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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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設計進出管制措施,以避免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存放儲存媒介物的環境。例如,使用門禁系統、監視攝影機等措施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視。 建立適當的保護設備或技術,以確保儲存媒介物的資料不受未經授權的人員存取或篡改。例如,使用加密技術、防火牆等保護資料的措施。 根據個人資訊的業務特性、內容和需求,制定適當的管理措施。例如,根據不同類型的資料,設定不同的存取權限,並執行定期的資料備份和風險評估。 參考資料: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查字號: 金經會網站,政府公報資訊網)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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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