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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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的內容,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採取適當的安全維護措施,例如建立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此外,在業務終止後,他們應依據以下方式處理保留的個人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1)銷毀,包括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和證明銷毀方式;(2)移轉,包括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3)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包括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此外,前述紀錄、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應至少留存五年。 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我們無法提供與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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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