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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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根據前一條的個人資料範圍及相關業務流程進行風險分析,並制定適當的風險控制措施。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可以參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第三條規定,個人資料包括財務情況在內。而根據該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務機關可以酌收費用,依法提供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的服務。 因此,根據風險分析結果,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該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確保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檔案中的個人資料的安全。例如,可以建立嚴格的存取控制措施,限制只有授權人員可以存取和修改個人資料,並且可以使用加密技術來保護這些資料的傳輸和儲存。 參考資料: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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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