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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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行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財政部。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 2.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時,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七十二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如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通報,並應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
- 3.財政部收受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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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4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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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