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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4 條

  1. 1.公務機關、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前二條之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不服者,得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2. 2.前項聲明異議,主管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其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該聲明異議之人請求時,應將聲明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3. 3.對於主管機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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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24 條建立稽查現場聲明異議機制:當場不服可異議,主管機關須製作紀錄,異議駁回原則一併救濟。

Q · 主管機關來稽查要複製資料,我可以當場拒絕嗎?

依個資法第 24 條,你可以對主管機關的要求、強制、扣留或複製行為當場聲明異議。主管機關認為有理由須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為無理由可繼續執行,但你請求時應製作異議紀錄交付給你。這份紀錄是日後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核心證據。但異議被駁回原則上不能立刻單獨救濟,須等實體決定(罰款、沒入)時一併聲明不服。

白話解讀

主管機關的稽查員突然出現在你公司,要求複製整個客戶資料庫。很多人以為只有兩條路:乖乖給、硬著頭皮拒絕。個資法 24 條給你第三條路,叫聲明異議。你可以讓稽查繼續,但同時要求機關製作一份異議紀錄,把你不服的理由白紙黑字記下來。這份紀錄是你日後行政救濟的關鍵籌碼。但這條有個陷阱:聲明異議被駁回,你不能馬上告,必須等機關作成實體處分(罰款、沒入)後一併救濟。例外是如果你根本沒被處分但資料已被搬走,這時候才能單獨提行政訴訟。懂這個時機差異的公司法務,能讓稽查流程的風險從失控變成可控。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4 條為個資稽查救濟總則,規範非公務機關及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利害關係人對主管機關稽查行為(要求、強制、扣留、複製)的即時異議權,含三項機制:當場聲明異議、強制製作紀錄、一併實體救濟原則與但書單獨提行政訴訟。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資稽查可以拒絕嗎?

不能直接拒絕,但可依個資法第 24 條當場聲明異議並要求製作紀錄。

Q2聲明異議要怎麼提?

稽查進行中或結束時口頭或書面提出,並依第 2 項請求主管機關製作異議紀錄。

Q3異議紀錄寫什麼?

寫具體異議理由:範圍過廣、非本案相關、程序瑕疵等,越具體越有利後續救濟。

Q4異議駁回能立刻告嗎?

原則不能,必須等實體決定(罰款、沒入)後一併聲明不服。

Q5什麼情況可以單獨告?

依本條第 3 項但書,依法不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可單獨提行政訴訟。

Q6保管人能獨立聲明異議嗎?

可以。本條第 1 項明列保管人、持有人、利害關係人都有獨立異議權。

Q7聲明異議會算妨礙公務嗎?

不會。本條明文保障,配合稽查與聲明異議可同步進行。

Q8稽查員拒絕製作紀錄怎麼辦?

本條第 2 項規定請求時應製作,拒絕本身就是後續救濟的攻擊點,當場錄影留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聲明異議訴願單獨行政訴訟
救濟對象稽查行為(要求/強制/扣留/複製)實體處分(罰款/沒入/禁止)稽查行為(須符合第 3 項但書)
提起時點稽查進行中或結束時實體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依法不得對實體決定救濟時
結果立即停止/變更或製作紀錄撤銷/變更處分撤銷稽查行為或返還物
費用免費免費裁判費 4,000 元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 146 条(個人情報保護委員会の権限)+ 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 2 条(不服申立て一般法)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 64 조(개인정보보호위원회 시정조치)+ 행정심판법 제 3 조(처분에 대한 행정심판)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64 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法 第 6 条
🇩🇪 德國DSGVO Art. 58(Befugnisse der Aufsichtsbehörden)+ Art. 78(gerichtlicher Rechtsbehelf gegen Aufsichtsbehörde)
🇫🇷 法國RGPD Art. 58 + Art. 78(recours juridictionnel effectif contre une autorité de contrôle)+ Loi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 Art. 2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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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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