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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

  1. 1.對於前條第三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2. 2.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或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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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23 條規定扣留物應加封緘保管,決定不罰或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但調查他案得繼續留存。

Q · 主管機關扣走我公司的伺服器要多久才能拿回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第 2 項,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必要、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裁處時,主管機關應發還之。這是硬性規定,不是請求權人求情。但但書「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可合法延長扣留時間,要件是主管機關必須具體說明他案案號與留存期限,否則仍應發還。

白話解讀

主管機關的人開著車走進你公司機房,拉出伺服器、抱走硬碟、帶走一疊疊客戶資料紙本。你能做什麼?很多人以為只能眼睜睜看著。這條法律替你設下兩道時間邊界。第一,扣留的東西必須被妥善封存並加上識別標示,不能隨便丟在倉庫。第二,也是最關鍵的,一旦主管機關決定不處罰你,或那些物品已經沒有繼續留著的必要,他們有義務還你。不是等你求、不是看他們高興,是法律規定的硬性義務。但有一個例外:如果要用來調查別的案子,他們可以繼續留。這個例外條款很常被拿來合法延長扣留時間。你不是沒有武器,第24條給了你聲明異議的權利,可以直接挑戰扣留的必要性。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規範主管機關依第 22 條扣留或複製個資相關物品後的處置義務:應加封緘或為適當處置、不便搬運者可命人看守或交所有人保管、決定不處罰或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例外限於應沒入或調查他案應留存。本條與第 22 條(扣留授權)、第 24 條(聲明異議)共同建構行政檢查程序的三段式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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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 23 條規範什麼?

規範主管機關扣留個資相關物品的封緘保管義務與發還條件,是行政檢查程序的關鍵保障條款。

Q2主管機關扣走伺服器要多久才會還?

決定不處罰或已無留存必要時應立即發還,無固定時間限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3 年是參考上限。

Q3個資法扣留跟刑事扣押差在哪?

個資法扣留是行政扣留由主管機關執行,救濟走聲明異議。刑事扣押由檢察官法院執行,救濟走抗告。

Q4對扣留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依第 24 條聲明異議,異議被駁回可提訴願(30 日內)和行政訴訟(訴願決定後 2 個月內)。

Q5「調查他案應留存」要件是什麼?

主管機關必須說明具體他案案號、留存必要性、預計留存期限,不能當萬用藉口。

Q6扣留物在主管機關保管期間壞掉誰賠?

主管機關依本條第 1 項負保管義務,保管不當致損害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

Q7不便搬運的物品怎麼處理?

第 1 項後段允許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人保管,公司可主動爭取自行加封保管。

Q8扣留多久算超過必要?

原則上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3 年屆滿後已無正當扣留必要,主管機關應主動發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個資法第 23 條刑訴法第 133 條扣押
執行機關個資保護委員會等主管機關檢察官或法院
扣留性質行政扣留刑事強制處分
救濟管道聲明異議(第 24 條)→ 訴願 → 行政訴訟抗告 → 再抗告
發還時機決定不罰或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扣押原因消滅或無留存必要時撤銷
舉證責任主管機關需證明留存必要性檢方需證明證據關聯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146条(立入検査)+ 行政手続法上之領置物返還慣例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63조(자료제출 요구 및 검사)+ 행정조사기본법 제13조(현장조사 시 물품 영치)
🇨🇳 中國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65条(检查职权)+ 行政强制法 第26条(查封、扣押期限不超過 30 日及解除)
🇩🇪 德國BDSG § 40 + DSGVO Art. 58 Abs. 1(aufsichtsbehördliche Untersuchungsbefugnis - Beschlagnahme und Rückgabe)
🇫🇷 法國Loi n° 78-17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 Art. 19 + RGPD Art. 58(1)(pouvoir d'enquête CNIL - restitution des éléments saisis)
🇺🇸 美國無聯邦個資法等同條文,FTC Act Section 5(b) 與 FTC Rules of Practice 16 CFR § 2.7 規範行政調查取得文件之保管與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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