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
- 1.對於前條第三項扣留物或複製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並為適當之處置;其不便搬運或保管者,得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
- 2.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或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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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23 條規定扣留物應加封緘保管,決定不罰或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但調查他案得繼續留存。
Q · 主管機關扣走我公司的伺服器要多久才能拿回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第 2 項,扣留物或複製物已無留存必要、決定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裁處時,主管機關應發還之。這是硬性規定,不是請求權人求情。但但書「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可合法延長扣留時間,要件是主管機關必須具體說明他案案號與留存期限,否則仍應發還。
白話解讀
主管機關的人開著車走進你公司機房,拉出伺服器、抱走硬碟、帶走一疊疊客戶資料紙本。你能做什麼?很多人以為只能眼睜睜看著。這條法律替你設下兩道時間邊界。第一,扣留的東西必須被妥善封存並加上識別標示,不能隨便丟在倉庫。第二,也是最關鍵的,一旦主管機關決定不處罰你,或那些物品已經沒有繼續留著的必要,他們有義務還你。不是等你求、不是看他們高興,是法律規定的硬性義務。但有一個例外:如果要用來調查別的案子,他們可以繼續留。這個例外條款很常被拿來合法延長扣留時間。你不是沒有武器,第24條給了你聲明異議的權利,可以直接挑戰扣留的必要性。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規範主管機關依第 22 條扣留或複製個資相關物品後的處置義務:應加封緘或為適當處置、不便搬運者可命人看守或交所有人保管、決定不處罰或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例外限於應沒入或調查他案應留存。本條與第 22 條(扣留授權)、第 24 條(聲明異議)共同建構行政檢查程序的三段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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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 23 條規範什麼?▾
規範主管機關扣留個資相關物品的封緘保管義務與發還條件,是行政檢查程序的關鍵保障條款。
Q2主管機關扣走伺服器要多久才會還?▾
決定不處罰或已無留存必要時應立即發還,無固定時間限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3 年是參考上限。
Q3個資法扣留跟刑事扣押差在哪?▾
個資法扣留是行政扣留由主管機關執行,救濟走聲明異議。刑事扣押由檢察官法院執行,救濟走抗告。
Q4對扣留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依第 24 條聲明異議,異議被駁回可提訴願(30 日內)和行政訴訟(訴願決定後 2 個月內)。
Q5「調查他案應留存」要件是什麼?▾
主管機關必須說明具體他案案號、留存必要性、預計留存期限,不能當萬用藉口。
Q6扣留物在主管機關保管期間壞掉誰賠?▾
主管機關依本條第 1 項負保管義務,保管不當致損害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
Q7不便搬運的物品怎麼處理?▾
第 1 項後段允許命人看守或交由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人保管,公司可主動爭取自行加封保管。
Q8扣留多久算超過必要?▾
原則上行政罰裁處權時效 3 年屆滿後已無正當扣留必要,主管機關應主動發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個資法第 23 條 | 刑訴法第 133 條扣押 |
|---|---|---|
| 執行機關 | 個資保護委員會等主管機關 | 檢察官或法院 |
| 扣留性質 | 行政扣留 | 刑事強制處分 |
| 救濟管道 | 聲明異議(第 24 條)→ 訴願 → 行政訴訟 | 抗告 → 再抗告 |
| 發還時機 | 決定不罰或無留存必要時應發還 | 扣押原因消滅或無留存必要時撤銷 |
| 舉證責任 | 主管機關需證明留存必要性 | 檢方需證明證據關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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