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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

  1. 1.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沒入或令銷毀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四、公布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2. 2.主管機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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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25 條授權主管機關四款處分:禁止、刪除、銷毀、公告,第二項要求採權益損害最少方法。

Q · 公司違反個資法,主管機關除了罰錢還能做什麼?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 條,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除依本法裁處罰鍰外,並得作成四款處分: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命令刪除個資檔案、沒入或銷毀違法蒐集之個資、公布違法情形與企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第二項要求採取對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明文化比例原則。

白話解讀

大部分企業以為個資法只是罰錢。錯了。這條給主管機關的是四把刀,罰鍰只是其中一把,而且通常不是最痛的那把。禁止你蒐集處理個資(等於阻斷你的核心業務)、命令刪除你的客戶資料庫、沒入或銷毀違法蒐集的資料、公布你公司的名字和負責人姓名。尤其是第四款「公布」,它不在刑事紀錄裡,不會在前科系統查得到,但它會在 Google 搜尋你公司時跳出來,三年、五年、甚至更久。客戶會看到,投資人會看到,下一個合作夥伴會看到。2024 年修法後這個權力交到「個資會」(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手上,是一個專職的中央主管機關,處分密度和專業度會跟以前各部會分散處理的時代不一樣。第二項藏著比例原則這把反擊武器,但很少企業懂得用。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5 條為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違法的行政處分授權條款,建立罰鍰外四款處分工具箱(禁止/刪除/沒入銷毀/公告),並以第二項比例原則明文限制處分手段選擇。2024 年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後,本條處分權集中由該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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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資法第 25 條規定什麼?

授權主管機關除罰鍰外得作成四款處分:禁止蒐集處理、命令刪除、沒入銷毀、公布違法情形。

Q2個資法的主管機關是誰?

2024 年 8 月 1 日起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資會),統一行使原本各部會分散的處分權。

Q3四款處分裡哪一款最嚴重?

對品牌業、上市公司、補教業、醫療業而言,第四款「公告違法情形」殺傷力最大,會在 Google 留存數年。

Q4被個資會處分後可以救濟嗎?

可在處分書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第二項比例原則是主要反擊論點。

Q5個人可以直接用第 25 條要求公司停止蒐集嗎?

不能。本條授權對象是主管機關,個人需向個資會檢舉,由個資會啟動調查後裁處。

Q6罰鍰金額是多少?

依個資法第 47 條、第 48 條規定,罰鍰額度為 2 萬元至 1,500 萬元不等,視違反條款而定。

Q7被公告後多久會下架?

法律未明定下架期限。實務上個資會官網保留數年,但新聞快取與 Google 索引可能更久。

Q8公司可以主動向個資會自首減輕嗎?

個資法無明文自首減刑,但主動揭露+改善計畫是主張第二項比例原則的最有力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處分款項對企業影響可逆性搜尋曝光
第一款 禁止蒐集處理利用阻斷業務核心,CRM 暫停中(停止令解除後可恢復)
第二款 命令刪除個資檔案歷史資料清零,多年 CRM 化為烏有低(刪除後無法復原)
第三款 沒入或銷毀違法蒐集個資範圍限於違法蒐集部分
第四款 公布違法情形與公司名稱負責人信譽死刑,Google 永久記錄極低(網路快取難以撤除)極高(搜尋公司名稱即跳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 第148条(個人情報保護委員会の命令)+ 第178条(罰則公表)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64조(시정조치 등 - 처리 정지 명령, 공표 명령)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66条(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罚款、公告)
🇩🇪 德國DSGVO Art. 58 Abs. 2 (Abhilfebefugnisse der Aufsichtsbehörde) i.V.m. § 40 BDSG
🇫🇷 法國RGPD art. 58 § 2 + Loi Informatique et Libertés art. 20 (pouvoirs correctifs de la CNIL incl. publicité)
🇺🇸 美國FTC Act § 5 (unfair or deceptive practices) + state laws (e.g., CCPA § 1798.155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by CP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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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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