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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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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非公務機關」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依本法規定裁處罰鍰外,並得為下列處分: 一、📌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命令刪除經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沒入或命銷燬違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四、📌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 II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處分時,應於防制違反本法規定情事之必要範圍內,採取對該非公務機關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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