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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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依個人資料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 二、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 三、非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如認為具有特別管理之需要,得訂定特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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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了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該依據個人資料屬性訂定相應的管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他們需要確認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是否包含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定的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範圍內。同時,他們也需要確保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個人資料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對於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定範圍內的個人資料,如果認為有特別的管理需要,可以制定特別的管理程序。這樣可以確保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守相應的法律要求。 參考資料: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及相關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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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