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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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除符合法定免為告知事由外,均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二、依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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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8條,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該遵守告知義務。他們應該以適當的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特定目的的相關事項,除非符合法定免為告知的情況。具體的告知方式應根據資料蒐集的情況而定。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與該法條有直接關聯的例子或相關資料。
- 代理人名詞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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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