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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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蒐集和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即要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律要件。 2. 在利用個人資料時,記帳士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的規定,在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在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則應具備法律法定的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參考資料: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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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