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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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當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委託他人收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全部或一部分時,必須對受託者進行適當的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和方式。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法施行細則》第8條。根據該條款,當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委託他人收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必須對受託者進行適當的監督。這可以通過明確約定監督事項和方式來實現。 例如,如果一個記帳士將其客戶的個人資料交給一家外包公司處理,根據這項法條,記帳士必須對外包公司進行監督,確保其合法使用客戶資料並確保資料的安全性。這可以透過與外包公司簽訂合同來達成,明確約定監督事項和方式,例如要求外包公司只能在特定的系統中處理資料,並且必須保持資料的機密性和安全性。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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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