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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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將當事人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財政部限制,並應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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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當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將當事人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時,應確認是否受財政部的限制,並應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要傳輸的地區。同時,對於接收資料的方單位,記帳士或代理人應進行以下監督措施: 1. 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和方式。 2. 解釋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權利的相關事項。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之3,當提供個人資料的當事人要求將個人資料傳輸至境外時,應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將要傳輸的區域。同時,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之2,當事人有權要求查詢或請求閱覽其個人資料以及製給複製本。 例如,如果一名當事人委託一位記帳士處理其個人資料並要求將其資料傳輸至美國,根據上述法規,記帳士應確認是否受財政部的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將要傳輸到美國。同時,記帳士應提供有關在美國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對象和方式的相關資訊。此外,記帳士也應告知當事人其有權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以及製給複製本的相關事項。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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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