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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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理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個人資料之本人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 三、如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應予告知。 四、具本法第十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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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記帳士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受理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權利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 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個人資料之本人委託授權: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處理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時,須確認其身份是否為該資料的本人,或是否經該本人的授權委託進行處理。 2. 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並遵守處理期限規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告知當事人可以行使的權利方式,並遵守法規所規定的處理期限。 3. 如需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應予告知:如果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需產生必要的成本費用,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告知當事人相關費用之情形。 4. 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的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在符合本法第10條但書、第11條第2項但書、第3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情況下,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須提供拒絕的理由並通知當事人。 資料來源: 《記帳士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17年10月16日 範例: 記帳士A收到當事人B的個人資料,A在處理前確認B是該資料的本人,或是經由B的授權才進行處理。A告知B可以選擇以書面方式或電子方式行使權利,並告知相關的處理期限。A同時說明若處理需產生成本費用,將會提前告知B。如果A因特定事由需要拒絕B行使權利,A會附上相關理由通知B。
- 代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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