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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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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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1條是根據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制定的。根據這項法規,派駐國外的人員在任滿調回時可以攜帶自用物品。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則是授權政府制定相關法規的法條。
- 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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