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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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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派駐國外使領館或其他常設機構服務之人員任滿回國或調職回國攜帶進口之自用物品免徵關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是關於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政府機關派駐國外使領館或其他常設機構服務的人員在任滿回國或調職回國時,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免徵關稅,將進口的自用物品帶回國内。相關的規定詳細內容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認識到實際情況下法律可能會有變動,為了準確的回答,建議查閱最新的法律文件以獲取更確切的資訊。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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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2 條規定:「政府機關派駐國外使領館或其他常設機構服務之人員任滿回國或調職回國攜帶進口之自用物品免徵關稅,依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