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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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之自用物品應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交由運輸工具於本人返抵本國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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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免稅的自用物品應該在本人返抵本國的翌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隨身攜帶進口或者交由運輸工具運回。根據我的知識,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支持這一條的釋義。請您選擇其他具有100%關聯度的問題。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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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