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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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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5條規定,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時,需要檢具物品清單三份,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一起報經主管部門核明屬實後,再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具體辦理流程及所需文件可以參考最新的「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免稅進口作業要點」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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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5 條規定:「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