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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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應由所有人檢具物品清單三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部、會、處、局、署核明屬實後,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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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5條規定,派駐國外機構人員申請自用物品免稅進口時,需要檢具物品清單三份,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一起報經主管部門核明屬實後,再轉送進口地海關辦理。具體辦理流程及所需文件可以參考最新的「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免稅進口作業要點」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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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