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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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之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外,不得出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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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6條,免稅的自用物品進口後,應限於繼續自用,除非根據關稅法第55條的規定補繳關稅,否則不得出售或轉讓。 參考資料: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6條
- 第五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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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