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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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國外機構人員在任內亡故,於一年內由其隨任眷屬或經外交部具函證明之國內親屬將其自用物品攜帶回國者,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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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第8條規定,派駐國外機構人員在任內亡故的情況下,如果其隨任的眷屬或具有外交部函證明的國內親屬在一年內將其自用物品攜帶回國,則應按照該辦法的規定辦理。 這項法條是針對派駐國外機構人員在任內逝世後,其自用物品如何處理而制定的。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該人員的家屬或國內親屬在一年內將其自用物品攜帶回國,那麼應按照該辦法的規定辦理。也就是說,政府會給予他們一定的優待,讓他們能夠合法地將逝世人員的自用物品攜帶回國。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位政府派駐國外的人員在任內去世了,他的配偶在一年內將他的自用物品帶回國,那麼根據這項法條,政府應該給予配偶相應的協助和便利,讓她能夠順利辦理帶回物品的手續。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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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