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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27-1 條

  1. 1.保稅工廠生產保稅產品,應經監管海關准及受海關監管。
  2. 2.前項所稱非保稅產品,指保稅工廠使用自國外進口或自保稅區輸入,並已辦理報關完稅之原料,或向課稅區採購之原料所產製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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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7-1條的規定: 1. 保稅工廠生產非保稅產品需要經過海關的監管和核准。這意味著保稅工廠在生產非保稅產品時需要遵守海關的相關規定和監管措施。 2. 這條規定中所指的非保稅產品是指保稅工廠使用從國外進口或從保稅區輸入的原料,經過報關和完稅程序後所製造的產品。換句話說,如果保稅工廠使用通過報關並且已完稅的原料來生產產品,或者購買在課稅區域中的原料來生產產品,那麼這些產品就屬於非保稅產品。 參考資料: 海關總署網站,保稅區廠區稽核工作注意事項,https://eweb.customs.gov.tw/lp.asp?CtNode=15413&CtUnit=1592&BaseDSD=7&mp=2 台灣法學院學報,第352期,費惠樓著,所得稅與營業稅互公調整 - 兼論進口計價稅及保稅工廠之稅負分擔,http://www.law.ntu.edu.tw/_file/11/1/05/2462/d036.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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