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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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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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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進口原料、自用機器、設備應
繕具
報單依照一般貨物進口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必要時,得派員在保稅工廠內辦理查驗。
前項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前應檢附機器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位)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型錄、用途說明、生產機器配置平面圖、廠區安裝配置圖、生產保稅產品製造程序說明書等),經監管海關
准予備查
,始得適用相關免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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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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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稅工廠之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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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稅物品之通關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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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稅物品之管理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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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51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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