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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自用機器、設備應繕具報單依照一般貨物進口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必要時,得派員在保稅工廠內辦理查驗。
  2. 前項自用機器、設備,進口前應檢附機器設備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單位)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型錄、用途說明、生產機器配置平面圖、廠區安裝配置圖、生產保稅產品製造程序說明書等),經監管海關准予備查,始得適用相關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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