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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稅工廠不得將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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