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29 條規定,保稅工廠不得將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列為保稅物品報運進口。如果不慎誤列,則應在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財政部關稅總局的「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29 條的相關規定是保稅工廠在報運進口時不得誤列非保稅原料及非自用機器、設備為保稅物品。如果發現誤列,保稅工廠應在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寫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稅工廠按照法律要求進行進口報關,確保稅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範例:一家保稅工廠在進口貨物時誤將非保稅原料列為保稅物品並成功報運。在海關放行之後,保稅工廠發現了這一誤列的錯誤。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29 條的規定,該工廠應在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寫報單,向監管海關申請補繳進口稅捐,以確保合法申報並繳納相應的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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