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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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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6 月 12 日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七章 附則
§ 59–61
共 3 條
第 59 條
開啟 ›
(刪除)
第 60 條
開啟 ›
保稅工廠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
核
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與自用機器、設備,或與所經營事
業
項目相關之大陸地區物品,應受海關監管。
第 61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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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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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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