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稅工廠出口貨物由出口地海關查驗,如因包裝特殊不宜在出口地查驗者,得申請監管海關派員在廠內查驗後押運、或監視加封運送至出口地辦理通關手續。但出口地海關認為必要時,仍得複驗。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