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35 條
保稅工廠出口貨物由出口地海關查驗,如因包裝特殊不宜在出口地查驗者,得申請監管海關派員在廠內查驗後押運、或監視加封運送至出口地辦理通關手續。但出口地海關認為必要時,仍得複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5條規定了保稅工廠出口貨物的查驗程序。根據此條規定,保稅工廠出口的貨物應由出口地海關進行查驗。如果由於包裝特殊的原因不適合在出口地進行查驗,可以申請監管海關派員在廠內進行查驗,之後押運或監視加封運送至出口地辦理通關手續。然而,如果出口地海關認為必要的話,仍然可以進行複驗。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稅工廠出口的貨物符合相關檢驗標準,並確保通關程序的適當進行。 參考資料: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35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