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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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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工廠出口之保稅產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者,應繕具報單依照一般復運進口貨物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於進廠後存入成品倉庫並入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6條,如果保稅工廠出口的保稅產品因故需要退貨復運進口,則應按照一般復運進口貨物進口的規定辦理通關手續。進口後,這些產品應存入成品倉庫並入帳。 相關範例:如果一家保稅工廠出口了一批產品,但由於某種原因需要退貨並重新進口,該工廠應按照一般復運進口貨物的程序將這些產品重新通關。一旦進口,這些產品應存放在成品倉庫內,並將其納入帳目。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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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6 條規定:「保稅工廠出口之保稅產品因故退貨復運進口者,應繕具報單依照一般復運進口貨物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