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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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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稅工廠之保稅產品或保稅原料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其通關程序如下: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有關文件,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向監管海關申報辦理稅捐記帳及放行手續,始准出廠。保稅工廠得於提供擔保後,先行出廠,在次月十五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月彙報手續。 二、依前款規定放行之貨物,得分批出廠。但應於簽放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出貨完畢。
  2. 2.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並以經辦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7條的規定,保稅工廠的保稅產品或保稅原料售與稅捐記帳的外銷加工廠再進行外銷時,需要遵守以下通關程序: 1. 雙方買賣方應聯名填寫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如發票、裝箱單等。根據第40條第3項的規定,向監管海關申報辦理稅捐記帳及放行手續,方可准許出廠。若保稅工廠提供擔保,可在之後的次月15日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按月彙報。 2. 根據前款規定放行的貨物,可以分批次出廠,但必須在簽放報單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出貨。 根據第2項的規定,外銷加工廠的稅捐記帳應按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並以經辦海關簽放報單的日期作為視同出口及進口日期的依據。 参考资料: - 行政院关务署,《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2019年修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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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7 條規定:「保稅工廠之保稅產品或保稅原料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其通關程序如下: 一、由買賣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