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7條的規定,保稅工廠的保稅產品或保稅原料售與稅捐記帳的外銷加工廠再進行外銷時,需要遵守以下通關程序: 1. 雙方買賣方應聯名填寫報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如發票、裝箱單等。根據第40條第3項的規定,向監管海關申報辦理稅捐記帳及放行手續,方可准許出廠。若保稅工廠提供擔保,可在之後的次月15日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按月彙報。 2. 根據前款規定放行的貨物,可以分批次出廠,但必須在簽放報單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出貨。 根據第2項的規定,外銷加工廠的稅捐記帳應按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並以經辦海關簽放報單的日期作為視同出口及進口日期的依據。 参考资料: - 行政院关务署,《海关管理保税工厂办法》(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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