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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稅工廠之保稅產品或保稅原料售與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其通關程序如下: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有關文件,依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向監管海關申報辦理稅捐記帳及放行手續,始准出廠。保稅工廠得於提供擔保後,先行出廠,在次月十五日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按月彙報手續。 二、依前款規定放行之貨物,得分批出廠,但應於簽放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出貨完畢。
  2. 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並以經辦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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