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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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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保稅產品售與外銷加工廠後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及報單,於報單上註明「XXX 報單退貨」字樣,並檢附裝箱單及原報單影本,於視同出口及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向監管海關申請辦,經核准後退貨進廠登帳,原出售工廠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監管海關應同時通知有關稅捐稽徵機關。 二、監管海關辦畢前款手續後,應發給退稅用報單副本與原購買廠商,憑以辦理沖退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8條,當保稅產品售與外銷加工廠後發生退貨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買賣雙方需共同填寫退貨申請書及報單,並在報單上註明「XXX 報單退貨」字樣。同時,需附上裝箱單和原報單的影本。在視同出口及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核准後,將退貨進廠登帳。如果原出售工廠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監管海關應同時通知相關的稅捐稽徵機關。 二、監管海關完成前述手續後,應給予退稅用報單副本並交予原購買廠商,供其用來辦理沖退稅手續。 參考資料: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66)

  • 繕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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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8 條規定:「前條保稅產品售與外銷加工廠後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及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