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保稅產品售與外銷加工廠後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退貨申請書及報單,於報單上註明「XXX 報單退貨」字樣,並檢附裝箱單及原報單影本,於視同出口及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經核准後退貨進廠登帳,原出售工廠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監管海關應同時通知有關稅捐稽徵機關。 二、監管海關辦畢前款手續後,應發給退稅用報單副本與原購買廠商,憑以辦理沖退稅。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38條,當保稅產品售與外銷加工廠後發生退貨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買賣雙方需共同填寫退貨申請書及報單,並在報單上註明「XXX 報單退貨」字樣。同時,需附上裝箱單和原報單的影本。在視同出口及進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年內,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核准後,將退貨進廠登帳。如果原出售工廠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監管海關應同時通知相關的稅捐稽徵機關。 二、監管海關完成前述手續後,應給予退稅用報單副本並交予原購買廠商,供其用來辦理沖退稅手續。 參考資料: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6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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