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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稅工廠保稅產品出廠展列,應填具展覽品進出廠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如展覽單位之邀請函等),報請監管海關准後提領出廠。
  2. 保稅產品出廠展列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其需展期者,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向海關申請,但合計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3. 展列之保稅產品應於明顯處加貼「本產品僅供陳列之用」之籤條。
  4. 展列之保稅產品進、出廠時,應登載於展列保稅產品進、出廠登記簿。保稅產品出廠展列不依第二項規定期限運回工廠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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