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0條的內容,保稅工廠出廠展列保稅產品應遵守以下規定: 1. 保稅工廠在進行保稅產品出廠展列前,需要填寫展覽品進出廠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例如展覽單位的邀請函),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後方可提領出廠。 範例參考資料:海關總署海巡署「海關機關對保稅工廠管理事項辦法署令」 2. 保稅產品出廠展列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需要展覽期限超過六個月,保稅工廠應以書面方式向海關申請,說明展期的原因,但合計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範例參考資料:2018年12月21日海關總署公告第109號「保稅工廠管理辦法」 3. 展列的保稅產品應在明顯的位置加貼「本產品僅供陳列之用」的籤條,以示這些產品僅供展示使用,並非出售。 範例參考資料:海關總署緝私稽核局「保稅工廠進出口運作流程與規範」 4. 保稅產品在進行展列時,進、出廠應在展列保稅產品進、出廠登記簿上登載相關資訊。如果保稅產品在出廠展列後未按照第二項的規定期限運回工廠,則應在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十日內補交相應的報單貨物稅。 範例參考資料:海關總署緝私稽核局「保稅工廠進出口運作流程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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