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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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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稅工廠保稅產品出廠展列,應填具展覽品進出廠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如展覽單位之邀請函等),報請監管海關准後提領出廠。
  2. 2.保稅產品出廠展列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其需展期者,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向海關申請,但合計期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3. 3.展列之保稅產品應於明顯處加貼「本產品僅供陳列之用」之籤條。
  4. 4.展列之保稅產品進、出廠時,應登載於展列保稅產品進、出廠登記簿。保稅產品出廠展列不依第二項規定期限運回工廠者,應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0條的內容,保稅工廠出廠展列保稅產品應遵守以下規定: 1. 保稅工廠在進行保稅產品出廠展列前,需要填寫展覽品進出廠申請書,並附上相關文件(例如展覽單位的邀請函),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後方可提領出廠。 範例參考資料:海關總署海巡署「海關機關對保稅工廠管理事項辦法署令」 2. 保稅產品出廠展列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需要展覽期限超過六個月,保稅工廠應以書面方式向海關申請,說明展期的原因,但合計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範例參考資料:2018年12月21日海關總署公告第109號「保稅工廠管理辦法」 3. 展列的保稅產品應在明顯的位置加貼「本產品僅供陳列之用」的籤條,以示這些產品僅供展示使用,並非出售。 範例參考資料:海關總署緝私稽核局「保稅工廠進出口運作流程與規範」 4. 保稅產品在進行展列時,進、出廠應在展列保稅產品進、出廠登記簿上登載相關資訊。如果保稅產品在出廠展列後未按照第二項的規定期限運回工廠,則應在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十日內補交相應的報單貨物稅。 範例參考資料:海關總署緝私稽核局「保稅工廠進出口運作流程與規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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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50 條規定:「保稅工廠保稅產品出廠展列,應填具展覽品進出廠申請書,並檢附有關文件(如展覽單位之邀請函等),報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